3. 策略多样化:平台应提供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供投资者选择,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这些策略可以包括长线投资、短线交易、股票组合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合适的策略。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随着多元退市渠道进一步畅通,A股加速优胜劣汰,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备受关注。
6月19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4陆家嘴(600663)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等方面协作,更好发挥投保机构的能动作用,推动更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泽达易盛案,从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到投资者获赔,用时不到5个月,被认为是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的“范本”。
退市赔偿救济的“范本”
“对方已将赔偿款汇至我的账户。”日前,随着最后27名投资者收到赔偿款,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正式完结。
去年12月,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以诉中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5亿元赔偿。当时,在该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中,27名投资者向法院声明退出,并另行起诉。
在接到起诉申请后,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团队即着手查明投资者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原因。该团队负责人周欣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7名投资者当时退出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时,部分投资者明示退出,原因可能是投资者对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不了解,认为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二是在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部分投资者对调解方案不满意而选择了退出。
在看到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很快拿到赔偿且程序便利时,27名投资者也希望能快速获赔。“我们与投资者进行了多次沟通,把同类案件适用的标准等都详细告诉投资者,投资者这才觉得没必要再坚持诉讼了,愿意通过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周欣表示,“再加上当前中介机构正在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这一窗口期内,各方调解意愿较强,一旦错过该窗口,投资者可能面临较长的诉讼期,还要面临上市公司赔付能力不足等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投资者选择接受调解。”
至此,退市公司泽达易盛适格投资者全部获得赔付。从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到全部投资者获赔,泽达易盛案提供了证券集体诉讼、调解实现多赢的范本,也被认为是投资者在退市赔偿救济中的示范案例,已入选2024年中国证监会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及律师、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程晓鸣此前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省略了投资者主动登记的环节,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法院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的做法,也减轻了投资者维权的工作,程序便捷。
健全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泽达易盛案也是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第一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国九条”指出,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使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这一纲领为持续优化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供了指导和方向。
随着A股加速优胜劣汰,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也正在不断健全完善中。吴清表示,将推动更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多种投资者索赔方式,均已有实践。比如,紫晶存储案是证券法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后的首次适用,亦是首次将先行赔付与行政当事人执法承诺机制相结合,保荐机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在公司退市后及时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赔付金额达10.86亿元,申报率达98.92%,投资者损失也得到及时回填。
周欣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不同类型的案件可适用不同赔偿救济机制。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例,我国目前主要有“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前者采取明示加入,需要投资者看到法院公告,自己参与权利登记成为投资者;后者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即“不明确说不参加,就视为参加”,程序便捷,也减轻了投资者维权成本。
“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较多,股票投资受损后维权意识大幅提高,但未必对诉讼机制很了解,一旦错过普通代表人的权利人登记期,就不能直接享受到诉讼机制的便利了,只能重新提起一个诉讼,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扩张机制获得保护。”周欣表示。
证券时报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获悉,其将积极发挥专业作用,支持投资者行权维权,推动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可探索先行赔付
与民事诉讼衔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目前依然存在堵点。周欣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个难题,紫晶存储案首次适用先行赔付机制,保荐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在公司退市后先行赔付,但在该案中,一些没有选择先行赔付的投资者诉至法院时面临赔偿款衔接问题。
“有些投资者属于先行赔付的对象,但因投资者当时对赔付方案不认同,就没有去申请先行赔付,而是直接诉至法院。”周欣向记者表示,“我们诉前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对于赔偿方案达成一致,但中介机构认为赔付资金已交给投保基金了,无法进行二次赔付,因此难以实质化解纠纷。”周欣认为,“先行赔付机制与民事诉讼机制的衔接问题,可进一步探索和优化。”
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股东代位诉讼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利益。然而,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针对资金占用等涉金额巨大的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问题已成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也是当前投资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业内建议及时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免予交纳诉讼费用,或象征性定额收取,从制度层面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职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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